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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定义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的环境定义目前,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第一类,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概括性描述的优点在于包容性,但某些场合下个别物质或者要素是否属于法律上“环境”的范畴则需要立法机关另行解释。第二类,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由于类别化和列举式描述没有对环境作定性解释,因此需要由单项法律重新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未在立法中列举的物质或者要素根据实际作出解释。第三类,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我国l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注:该定义中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第二,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第三,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另外,人类对环境的认识也开始从以人类为中心向以生物圈和地球整体为中心的方向转变,形成了“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准则”。在这个背景下,全球环境、生态系统以及气候等与环境相关的概念在环境立法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201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了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的概念,即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3自然资源的定义1987年我国颁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作了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4生态系统的定义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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