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内容的理解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于2008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上,研究了如何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问题,并决定启动修改专利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跨入新时期、新阶段。在理论上实现了新的创新,提出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这就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历史性地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使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被提上日程,并把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修改专利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为我国修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提供了依据。再有,《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保护遗传资源,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并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极力主张对依赖遗传资源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并力促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有些发展中国家已就此进行了国内立法。我国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从立法的政治性来说,要为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提供法律保障;从立法的哲学性来说,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从立法的社会性来说,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前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是从我国履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出发,进行的适应性修改;而专利法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