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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作者:王美兰杨英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21期
摘要:2011年9月我国正式实施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通过计算年终奖不同分配方案的应纳税额,找出分配方案的变化规律,确定年终奖无效区间,最终形成年终奖最佳分配表。通过该表,可以方便快捷地得到收入额在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最佳发放额度,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关键词:工资薪金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无效区间超额累进税率一、引言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调整到现在的3500元;二是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由于此次改革仍然保留了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因此每月发放的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间的税收筹划又成为了新课题。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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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