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防火
第411条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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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疏散
第421条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