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部可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设备更新、安全环保、信息化建设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提出、评价、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二)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三)必须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第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以下所称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事项作出决策和授权。
f第七条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确定投资事项的管理制度,并审批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监督在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授权总裁办公会在一定额度内审批和监督投资事项;总裁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和监督投资事项。第八条总裁办公会负责组织编制投资方案,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负责组织执行投资事项,负责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投资事项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负责协助组织“三会”的召开;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投资处置审批权限(一)初始投资或处置的审批权限
项目审批人审批范围和权限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股东大会一个会计年度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购置计划。购置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一个会计年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