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三条本基金会宗旨是: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来源于部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f(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理事每第八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新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f(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