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三)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进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许可手续。(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五)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六)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技安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生产部,保护好现场。(九)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五条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一)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有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定合格证。(三)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件)。(四)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五章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发包、出租时一定要规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称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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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或设备的安全状况不符合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要求时不得发包或出租。
第十七条发包或出租前,负责发包或出租的部门必须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审(见附表3),未经安全评审,不得发包、出租。
第十八条在签订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合同时,应将”发包、出租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见附件3)。
第六章奖惩第十九条责任部门严格按《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考核。
第七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