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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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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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
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工。
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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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确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