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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号公告公布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f(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业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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