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其在该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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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公司(上市公司名称)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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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在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如有)。第十五条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
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