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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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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作者潘小建更新时间:2006120800000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目的是以合同来确定彼此间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约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各自的经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有的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现实只有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当事人无法借助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实现自己预期的利益。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是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方法。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效力无效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则合同有效。不具备其中的任一要件且不能补救的,是无效合同。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对当事人有法律结束力,而无效的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允许当事人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3、由国家予以取缔。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取缔的权力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国家权力,但依据《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权确认无效合同。(三)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里强调的是以这种手段订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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