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本息余额。第八条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未还清且
还款期内没有发生逾期现象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第九条职工正常汇缴公积金满10年,且本市内自
住住房房龄超过10年(含)以上,职工及其配偶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出一次房屋维修(装修)费用申请;如职工及其配偶其中有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不可以提取公积金。第十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
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f第十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交纳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年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如为租住住房,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缴纳的,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如果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职工在“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已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原则上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
(四)、(九)、(十一)、(十四)、(十五)情形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时,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六)情形提取住
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半年或一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年不超过16200元;多人合租的,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金额,无分配方案的按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金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f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七)情形,职工
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服务费用。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八)情形,职工
及其配偶可按一套自有住房房价的百分之十申请提取。申请提取金额商品房面积×银川市房管部门公布上年度本市商品房购销均价×10。商品房面积超过144的按144计算,低于144的按实际房屋面积计算。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十)情形,失业
职工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作为职工的生活补助:1、失业职工首次提取金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