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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瑞昌市工业园区
投资创办
项目合同书
(合同号:N2010)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引资方:瑞昌市人民政府投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乙方在瑞昌市投资创办项目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投资项目概况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瑞昌投资创办
项目,总投
资额为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额

万元,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三条乙方项目建设内容及其生产规模:建设
生产线,建设工程包括
。预计达产后年产

,年产值万元实现年税收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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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出让及交付
第四条项目用地拟位于瑞昌市
,面积约亩,宗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每亩最
低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宗地四至界址点坐标及具体面积以
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与甲方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土
地出让金。此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乙方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用地申
请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有关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全部土地出让
金及相关证照材料后,七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六条甲方将“三通一平”土地交乙方使用。工程竣工以后,经
乙方申请,甲方负责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应交税费(包
括土地契税、土地登记费及工本费等)。
第七条乙方保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给他人。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
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八条乙方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小于40%,绿化率小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具体以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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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设设计文件为准),涉及工商、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相关部
门政策性要求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第九条乙方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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