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婴
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现产妇未领
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
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取
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
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f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