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市委办200940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9〕40号2009年4月1日)
为全面推进台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大对城市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根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5年以来我市实施“百
分之一文化计划”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通过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城市文化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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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展活力,促进我市公共文化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实施范围“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指在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所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是能使公众享受或者参与的场所或者项目。台州市规划区内下列新建工程,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执行范围:所有政府性建筑工程、城市主干道临街建设项目、城市次干道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建设项目、占地5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和各类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等)、居住小区(含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楼)、其它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公共设施项目。三、工作机构(一)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指导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公共文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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