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f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章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
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
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f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
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
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第十九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
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
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
f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
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