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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对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程序作出了规定。2002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对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水平
f作出了规定。200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及规范维修服务。2005年6月,交通部发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及质量管理等作出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在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规定。2006年12月,交通部发布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作出规定。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将通过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开拓城乡市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大力发展汽车服务业。2011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丰富和完善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标准体系。201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124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宣传落实《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f2012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对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申请从事包括机动车维修业务在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经营者条件、申请方式等作出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明确了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行业,从战略高度上明确了汽车维修业的地位和作用;鼓励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专业化维修、品牌化发展;对未来汽车维修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二、行业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中国汽车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4年末,我国乘用车保有量已突破146亿辆,并以每年近20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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