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f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标准应当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
f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目前实际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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