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1、模范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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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发动本组成员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鼓励教职工之间互相尊重,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及劳动成果,树立教职工的威信,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5、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动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组织制度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要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大会期间的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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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教代会中心议题要根据学校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围绕教育教学中心,针对学校的实际问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筹备期间,应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一周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提案工作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筹备期间成立提案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核实和经校长及各职能部门受理后的落实工作。第二十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