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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共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点评】:《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在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前,用人单位均应组织劳动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1、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人员范围(1)上岗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在岗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应当安排复查。在出现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还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a)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b)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3)离岗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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