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80117来源: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并重。第三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
管理。确定《药品目录》或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
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㈡㈢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第四条㈠㈡㈢㈣㈤㈥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用中药品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f第五条《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物、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第六条《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