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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14、拆迁安置费的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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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此处的合法有效凭据是:由被拆迁方签字的收据和拆迁补偿协议。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例题】2000年因城市改造的需要,甲公司一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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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净值20万元的房产被拆迁,评估价为400万元。当年,负责拆迁安置的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价值400万元的店面补偿给甲公司,未开具发票。甲公司按20万元入账。2009年甲公司将该店面以拍卖方式转让,交易价650万元。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地产评估费用。(六)特殊售房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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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以2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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