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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五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六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七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八合规培训情况
f九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书面报告合规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整风险综合评级
三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四监管谈话
五行业通报
六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保险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规定。
f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07年9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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