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的人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企业这对国有企业而言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竞争5劳动立法中未设计具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程序与方式造成了⑴律师没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积极性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从政府领取补贴但现实中由于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问题这条规定并未能得到执行以至于律师们很少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积极性⑵鼓励用人单位继续实施劳动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实施了劳动违法行为不但可以获取非法利益而且还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就助长了用人单位继续实施劳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四完善劳动立法之我见1明确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建议立法机构对何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界定2关于劳动合同⑴只需在《劳动法》第3章中予以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交付劳动者一份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因无劳动合同而无法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时以劳动者的主张为依据确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这里我想着重说明的一点是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举证不能的后果因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证据而已那种以有无书面劳动合同来区分合法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的做法非常不可取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不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为非法劳动关系更不能据此而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所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⑵对于接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交付劳动者一份同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的劳动法上的责任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后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与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去区分他们各自的责任去3关于劳动仲裁鉴于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违反二审终审制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等先天不足之现状鉴于劳动仲裁程序十多年来实施的结果证明了这个程序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主持公平与公正之现状更鉴于劳动仲裁程序实际上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权路上一道难以逾越的维权障碍之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将劳动仲裁程序从劳动法中予以删除如果一定要保留这个程序则必须对它进行完善解决诸如60天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劳动仲裁员的来源与标准问题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接等等问题4关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劳动立法应当明确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将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