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13假定每名劳动者被拖欠1万元工资则仅就拖欠工资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之数量就应当不少于1000万件而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劳动法》颁布后的11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计总数量为1346249万件14与前述应当实际存在的1000万件拖欠工资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相比尚不到15而且这1000万件劳动争议案件还没有包括工伤赔偿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其它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施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实乃劳动法立法史上的最大败笔4劳动立法对劳动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以至于虽然《劳动法》第9条第85条至第87条第89条至第92条第94条第95条第98条第100条共计12条规定专门规定了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系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劳动部门却大都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比如前文所列的种种劳动违法行为都属于劳动部门法定职责管辖范围之内的事但是劳动部门却行政不作为以致有些问题已经酿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中国的劳动立法对于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劳动者未给予必要关注在劳动立法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援助方式方法令人遗憾三劳动法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后果1将不应当列入劳动法范围保护的人列入了劳动法保护范围给予了保护而应当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却没有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予以保护第一不应列入劳动法保护而列入的有⑴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中国的劳动立法却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根据《工会法》第2条和第6条的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而且在劳资关系中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处于对立的群众性组织但是劳动法体系中的《工会法》第18条第41条第48条却同时又规定工会主席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从企业领取工资奖励补贴等劳动立法中的这一规定非常荒谬既然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支付那么试问在此情形下当用人单位实施了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违法行为时工会又如何站在劳动者一方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⑵企业中的中共各级党委的专职书记支部书记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我们的劳动立法却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