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传染性疾病在人类几千年的中曾经扮演了,而且极有可能在以后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翻开史书,我们可以读到曾经吞噬了中世纪欧洲近三分之一人口的黑死病,读到造成两千多万条人命的消亡的1818年全球性的流行感冒,读到艾滋病这个上世纪末开始的整个人类的一场梦魇。而去年突如其来的一场“非典”风暴则使得身处于21世纪的我们切身体验到了传染性疾病的暴虐与可怕,并开始反思人类进步的局限和单纯以GDP增长为中心的观的缺失。实际上,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人类就已经开始在国内和国际两条途径上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进行了努力。最早被人们拿来与传染性疾病对抗的武器“隔离”(Q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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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可以溯源到15世纪欧洲的意大利城邦。在当时,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不允许一个人上岸(Q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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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指40天),这也就是我们在去年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彼时,近代民族国家体制和以绝对领土主权观念为支柱的近代国际法也已臻成熟,而所谓“国际法”在那时更多的是保证(欧洲)各国得以“共处”的一套规范体系,国家边界不再仅仅是地理上的分界线,它更由于是各国主权权力的外在体现而被增添了神圣的色彩。然而,带有某种嘲讽意味的是,人类的文明只能统治人类的世界,在微生物的世界里它是虚无的,传染性疾病不会在一国的边界前
f自动停止传播,这也决定了人类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有效的应对微生物世界的挑战。正如国际关系学者LSWoolf在1916年宣称的那样,国家独立与自保、国家利益的和国际社会、国际利益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在人类与霍乱、鼠疫等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史中得到了最为清楚和持久的表现。而这一过程似乎也论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际法正经历着从“共处法”向“合作法”的转变。19世纪在国际法发展的纪年表中被称为一个“国际会议”的世纪,当时的欧洲各国为了解决邮政,通讯,度量衡,河道利用与管理等跨国性的行政事务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建立了大量的国际行政联盟,这些行政联盟也正是许多今天活跃于世界舞台上的国际组织的前身。在国际公共卫生合作领域,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