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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沪府发2004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910下发2004111起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
基本使用功能。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
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200547下发并实施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沪房地资物200615号关于后配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定的批复
你局《关于后配置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f规定的请示》(闵房地20055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
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中有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应规定,结合小区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将后续配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成套独用房屋,用作物业管理用房的,符合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规定。3、浙江《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199991起实施,2006101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下发2006年10月1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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