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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防办〔2010〕1号)
各区民防办,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秘密);
(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七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f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3)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2.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2)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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