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规定,长宁区税务局将推广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操作流程(一)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报送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日期填发日期≤180天)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条件: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入口:报软件涉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直接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所属期为本月度。录入完成后报送稽核比对可多次报送。附图一:《海关完税凭证清单》
f报送完成后可接收并打印《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附图二:《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2013年8月税款所属期7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7月1日至31日就采集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f1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已产生比对结果的,每月1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确认并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2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的,纳税人可在每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前两日于系统自动批量确认后自行确认,并自行导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3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且纳税人未作自行确认的,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附图三:稽核结果导出时间说明(以申报截止日为15日为例)
纳税人每月只能对稽核结果确认一次,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确认成功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f附图四:《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不再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但需将已取得稽核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