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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要求继续履行
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聘任制公务员不要求继续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不得超过聘任合同期限。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应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
证明,并及时为聘任制公务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用人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聘任制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f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机关应自合同签订、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待遇根据所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务层次、职责任务、相近职位委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休假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养老等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前,暂时参
照企业员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第六章考核、奖惩和晋升
第三十七条
用人机关建立以聘任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任
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及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结果作
为聘任制公务员续聘及奖惩的依据。聘任制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不参加年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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