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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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甲国46、乙国60、丙国30。
试问:(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本案参考结论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20万美元6012万美元。该公司在丙国纳税6万美元:20万美元306万美元。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9.2万美元。140万美元466万美元20万美元46492万美元。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6.4万美元。140万美元4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课程自测练习之三
案情简介W国CC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专门用于订立销售合同,接收、发送货物以
及提供售后服务。2001年10月,CC公司的CEO在Y国参加某国际论坛会议时,与Y国豪斯顿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向豪斯顿有限公司售出价值200万美元的货物,有关货物的所有业务由CC有限公司负责。CC公司并没有将此情况通报设在Y国的代表机构。
Y国政府在核定CC公司代表机构当年的应税所得时,要求将CC公司与豪斯顿有限公司直接订立合同产生的利润纳入,但CC公司的代表机构却不同意,认为其总机构CC公司的利润与该办事处没有联系,不应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Y国的税务机关则认为,CC公司与豪斯顿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的营业活动属于该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故应由该代表机构纳税。
试问1.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2.国际上如何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思路如何界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本案参考结论本案中CC公司代表机构与Y国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标准不一。在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和征税间题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常设机构原则,即只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征税。但在确定将何种利润划归常设机构时则存在存在着两项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案情简介
国际经济法课程自测练习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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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20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40。
试问: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本案参考结论扣除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