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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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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具
、
量
具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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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用于产品检验的工具、量具,均应有计量部门鉴定的合格证明书,并应在鉴定有效期内使用。否则一律不准投入现场使用。2工具、量具的领用一律按工种及工作需要配备,超越配备范围的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票领用。3工具、量具、工装均应有库管员分类建帐。4凡因工作需要临时需用的工具、量具、工装,可办理借用手续。5工具、量具、工装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周期签定计划,由质量部负责在签定有效期内提前一个月分期、分批送计量部门受检。6库管员应在每年年终根据厂生产计划大纲,编制下年需购置或自制的工具、工装计划,经技术部审查认可后报总经理批准;质量部编制量具购置计划,经质量部主管审查认可后报总经理批准。7凡领用的工具、量具、工装应分类摆放,妥善保管,防止损坏。8凡检验工装(自制工装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油封,不经常使用的工装应定期进行清洗,油封保养,以免发生锈蚀或降低精度。9工具、量具、工装的报废,应以计量部门鉴定证明书为准,办理消帐或补发手续。凡属于正常磨损报废的经主管领导认可方可交旧换新。10工具、量具、工装的损坏及丢失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新旧程度按原价值的10100计价赔偿。11凡因工作调离或变动者,应主动及时办理消帐或转帐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理并计价赔偿。
f本标准起草部门质量部本标准拟制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修改记录陈涛薛克荣贺建设修改标记修改次数修改通知单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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