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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通过合法安排,确保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十一条专项计划的任何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来自推广专用账户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收集和存放货币形态的基础资产收益、支付投资者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等,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应当分别为不同的专项计划开立独立的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账户应当由托管人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属于专项计划资产。第十二条计划管理人应当监控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归集,定期核对专项计划相关账目,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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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将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资金的投资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机制,尽职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投资信息。
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人应当拒绝。第十四条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专项计划受益权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质押。第十五条受益凭证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第十六条受益凭证的发行规模、收益分配安排、存续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状况相匹配。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同一计划中相同种类、相同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第十七条推广机构在受益凭证的宣传和推介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在充分知悉投资受益凭证风险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受益凭证;(二)推广机构应当合规推介专项计划,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讲解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关业务规则和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受益凭证的风险收益特性,明确投资受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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