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时出现假票银行能否免责
案情介绍原告:C公司被告:A银行B银行2007年10月,C公司与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由C公司供给F公司1105吨钢材,每月供给F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货物,要求F公司在一月内结清货款150万元。F公司给付原告3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作为质押。C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2月21日两次通过A银行进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A银行向B银行查询,B银行给出的查询结果为该汇票无止挂冻,情况属实,真假自辩。此后,C公司向F公司发送价值150余万元的钢材。此后,F公司拒不支付货款,C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到A银行将F公司的质押汇票予以汇兑,A银行向B银行邮寄了汇票,被告知:收到你行托收的承兑汇票一张,此张票已被确认为假票,没收此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C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A、B两银行在两次查询时未识别该汇票为假票,导致C公司货款无法追回,现要求两银行承担赔偿货款损失责任。
f法院审理及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作为委托查询行,在查询过程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过错。而B银行作为汇票承兑行,已对此汇票做出“真假自辩”的结论,即B银行已尽到提醒义务。故A、B两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并无不当之处,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作为查询行,A银行对查询内容的真实性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呢?本案中,A银行作为原告的开户银行,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其向汇票的承兑行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原告。“该汇票无止挂冻,情况属实,真假自辩”这一查询内容由汇票承兑银行做出,与A银行无关。那么,A银行作为代理查询行,其业务办理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首先,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传真查询、利用“中国票据”网查询及实地查询等方式,A行采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
f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相应的查询程序,并规定要求输入的查询事项。A银行两次查询所发出查询书以及处理程序均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此外,B银行向原告告知的查询结果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