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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主任师等。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和坚持的原则:(一)党管干部与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机制相结合原则;(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第二章职数设置第四条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职数一般按23人配备,其中正职1人,副职12人;其他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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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条件与资格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和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决策部署,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二)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大局意识、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较强。(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本行业的相关业务情况。(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谦虚谨慎、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联系群众、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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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提名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提名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提名担任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提名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第七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任用。
第四章选拔与任用第八条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任、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九条组织选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选产生。1、提名人选。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业务管理部门正职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群部门正职由公司党委书记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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