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民政部、省政府已确定我区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第1文秘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国发号文件精神,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和民政部的部署,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年底全区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改革,对于调节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基本养老制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低标准起步,逐步建立起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自助与互济相结合制度。要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为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外商投资、城镇小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在职工作期间,应参加劳动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保险;回到农村后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处理意见由民政、劳动、人事部门商定。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以二十周岁为起点,满六十周岁停止缴纳,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从满六十周岁开始。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在个人缴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f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农村、乡镇办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我区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保险费可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一般不超过投保额的百分之四十;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与其它投保对象可以有所区别,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的具体办法,可由村或乡镇企业确定。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在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