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由院(系)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认定。7就业诚信状况记录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诚信状况。主要包括学生提供的求职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单方面执意解除协议的情况。此项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院(系)共同认定。8上网诚信状况
f记录学生上网时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是否有散布、传播恶意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或中伤他人、制造事端的行为。
此项由主管部门和院(系)共同认定。第三章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1.学生诚信档案从入学报到之日起建立,到学生毕业离校时结束。2.学生在毕业前,院(系)要将学生各学期的《西北大学学生诚信状况履历登记表》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该生的《西北大学学生诚信状况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3.对于有不诚信行为能知错就改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酌情修定该生的《西北大学学生诚信状况汇总表》,但《西北大学学生诚信状况履历登记表》不得修改。第六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记录1.学生诚信档案必须遵照提出记录议案、院(系)认定、专人记录、签字盖章的流程进行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根据事实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记录议案。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提出的记录议案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分为同意记录、责令改正暂不记录、不予记录三种,院(系)学生工作干部按照认定结论进行记录。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认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所提记录议案的内容;认定并正式形成记录后一周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4.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有异议,可在诚信档案记载内容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请求;如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议请求。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处)在调
f查取证的基础上,做出撤销记录、修改记录和驳回复议请求的答复。第四章学生诚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学生诚信档案的管理1.学生毕业后,院(系)要将学生的诚信档案副本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处妥善保管,不得更改、遗失、损毁。2.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第八条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1各学生宿舍每学期根据诚信状况的主要指标,至少进行一次对宿舍成员的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班委,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