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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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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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
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