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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137号
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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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第五条证券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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