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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调解时间:争议内容:当事人愿意提请三都水族自治县劳
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解决如下争议:
甲方意见:
乙方意见:
调解结果: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f协议书
甲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谭丽
身份证号码:530201。
乙方谭丽之夫岑松前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时聘用驾驶员,于2012年10月15日因病去世,根据职工非因公死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甲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次性支付乙方谭丽各项补助费用共计人民币34640元。二、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0天内一次性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就与被申请人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通过任何形式主张权利。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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