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府发20122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3【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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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称《条例》
)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
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
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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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
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