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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所谓视同销售,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事项,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需将其视为正常的销售事项一样来计算纳税。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一直以来颇具争议。本文拟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单的分析。一、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范畴。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法法典,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当中。(一)增值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与视同销售相关的会计规定(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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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视同销售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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