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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范围: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及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第三条下条件:(一)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二)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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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办法》所指试点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
f(三)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四)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五)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第四条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本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第五条下条件之一:(一)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扶持办法》所指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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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落户奖第六条总部企业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一)工商注册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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