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摘要教师对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权利,它是目前为止我国实施教师聘用制中教师唯一可以对抗学校的一项权利。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即时解除和无需通知辞职等四种情形,我们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设定的这些条件适用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所有类型的教师聘用合同。关键词教师;法定解除权;教师聘用合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谓“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是指占有事业编制并且依
f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聘用制的劳动者。该规定表明: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科研单位等的劳动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可以就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另行规定。科学、严密、合理、具体地设定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学校推行聘用制的关键所在,尤其是教师对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更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权而只有学校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则教师聘用制就只是一种赋予学校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的制度,无法保障教师的权益。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教师聘用办法》,明确设定教师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条件。一、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分析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教师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教师聘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前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解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本文仅探讨法定解除的条件
f设定问题。法定解除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它是一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当然,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行使其单方解除权。以解除合同时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又可将法定解除分为无过错解除和有过错解除两种。无过错解除是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情形。为避免或减少无过错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