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f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f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