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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员工在工作生产
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员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特制定本规定。二、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
第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保护具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二条劳动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及实物形式发给员工。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车间各岗位上的在岗人员。第五条员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时,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经济运行部和安全生产科批准后可按提高的标准发放。第七条特殊部门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确定发放标准。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经济运行部组织相关使用部门结合本车间实际制定标准后准许发放。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经济运行部和车间共同负责,经济运行部负责每个月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车间负责核对领用劳保规定数量的准确性。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一周后方可按工种的正常规定发放所需劳保用品;前期自备劳保用品。第十二条新入厂的外聘人员不需一周后发放,劳保用品的发放按所在部门(工种)的劳保用品发放规定来办理。第十四条凡领取劳保用品的员工,因病、事假等原因考勤达不到15天的扣除一半劳保费用。第十六条部门当月没有考勤的员工,劳保护具停发,待重新入厂时再按其相关规定进行领取。第十七条临时领用劳保用品的员工必须正确使用、保管并按时退回,如存在无故损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f第十八条特殊劳保用品(安全帽)使用规定期满后,需所在的班组长或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经济运行部审核后,方可领取换发。
第二十条公司内员工的工种发生改变时,由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PMC部办理新旧岗位劳保用品的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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