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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的《正义论》
作者:刘晨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2期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掀起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再次繁荣。他把正义诉诸于社会制度而不是个人德性,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建构社会伦理体系。他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扶助弱势群体,打破了功利主义“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束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
中图分类号:D091文献标识码:A
千百年来,先贤们不停思索幸福、权利、正义等人类生存问题,见仁见智。柏拉图在《理想国》指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当代,科技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解决幸福、公平正义等问题。罗尔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契约自由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之上,认为正义原则是最初一致的目标,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所以,他开篇就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准确地说就是主要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从而,罗尔斯就把正义诉诸社会体制而不是传统的个人德性。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正义的两个原则。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具体说,第一原则是对所有人而言,每个人都拥有思想和政治上的平等自由,“人生而平等”,人的权利也是等同的;第二原则主要指在社会事务及经济活动中适当补偿最少受惠者,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注意的是,第二原则并不单单指社会经济中财富分配,而应涉及所有可能造成公民之间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领域。虽然两个原则对应不同的社会领域,但是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即第二个原则要以第一个原则为前提。公民只有在满足了第一正义原则所解决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基于第一原则的规定,任何个人的基本自由不仅政府或社会团体不能任意剥夺,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也不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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