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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汇刑再初字第1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汇刑再初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刚,男,2000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16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2019年4月6日因盗窃犯罪嫌疑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服刑。原审被告人胡明华,男,2019年4月6日因盗窃犯罪嫌疑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服刑。原审被告人朱琼,男,2019年4月6日因盗窃犯罪嫌疑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服刑。原审被告人范根才,男,2019年4月7日因盗窃犯罪嫌疑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刚、胡明华、朱琼、范根才盗窃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2019汇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发现原审判决对被告人范根才的量刑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作出2019汇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薛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刚、胡明华、朱琼、范根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9年4月5日22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陈刚、胡明华、朱琼、范根才经预谋后至本区新场镇上海华建管件有限公司,由原审被告人范根才驾驶车辆在外等候接应,原审被告人陈刚、胡明华、朱琼翻围墙进入该公司后,原审被告人胡明华用事先准备的钨钢刀划破窗玻璃后开窗翻入仓库,原审被告人陈刚、朱琼在窗外接应,三名原审被告人在将黄铜接头100只、紫铜管接头4只、铝法
f兰片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455550元搬至仓库外时因触动警报器而被发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陶正军、张天林的证言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南汇分部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刚、胡明华、朱琼、范根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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