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f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目前是单边征收)。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