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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
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
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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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
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
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6、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审批权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地税、质监、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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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狱、劳教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
上的固定资产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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